领事认证须知
一、领事认证简介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总领事馆可以为由马来西亚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马来西亚外交部驻沙巴或纳闽办公室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二、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由马来西亚外交部驻沙巴或纳闽办公室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文书装订不合要求,总领事馆有权不予受理。
三、认证程序
(一)有关文书在认证前,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出具“核证副本”(Certified Copy);
(二)马来西亚外交部沙巴州或纳闽办公室认证;
(三)申请人向总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
四、提交材料
(一)逐项填妥的《认证申请表》一份。
(二)拟认证的有效文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涉及到经济等重大认证事项,还须提供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马来西亚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并领取认证申请。
(二)无需提前预约。
六、受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4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二)加急服务:加急件为第3个工作日取证,特急件为第2个工作日取证。
七、取证及费用
(一)认证书出具后,可凭取证单到总领馆以信用卡交费后领取认证书。逾期6个月不取,总领事馆将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二)中国公民、马来西亚公民认证民事类(与个人相关的文书,包括:说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出生、死亡、学历、学位、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权、遗产继承、财产赠予、房屋转让和买卖等个人财产等)文件,每份26马币。
中国公民、马来西亚公民认证商事类(与企业行为或经营、贸易活动相关事务的文书,包括:商业合同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委托书、授权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劳务协议等)文件,每份26马币。
第三国公民(即非中国、马来西亚公民)认证民事类文件,每份80马币。
第三国公民(即非中国、马来西亚公民)认证商事类文件,每份160马币。
(三)加急服务收费:加急件费用为每份100马币,特急费用为每份140马币。
八、注意事项
(一)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二)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送总领事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四)领事官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